工作动态

文山州技工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日期:2024-01-06 10:08来源:文山州技工学校 阅读:21次

一、用火管理及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在学校范围内需临时使用明火,电气焊时必须由使用部门向学校总务科办理动火证并备案,做到一批三定(动火审批、定人、定点、定措施);

2、学校重要机房、实验实训室、档案室图书室等为禁烟区域;

3、学校内严禁焚烧废纸和其他可燃物,禁止私自使用蜡烛等明火用具;

4、严禁在学校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5、学校防火领导小组重大节日前要对学校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

6、学校各部门每季度对本部门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

7、每个职工上下班期间应对本岗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二、用电管理制度

1、学校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装、维修必须遵守电工操作规程和《电器安装维修标准》,严禁超负荷运行;

2、各部门需增加电器设备时,必须填写临时用电申请单,报学校批准后,由总务处指派电工按规定安装;

3、电器设备不准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照明灯具与可燃物保持一定间距;

4、不准私自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电热用具;

5、非电工不得安装电器设备和线路。

6、学生寝室内不得使用电器设备以减少电火灾隐患。

三、物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仓库管理员应经过消防培训,熟悉物质的安全防火知识及灭火方法等;

2、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3、仓库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高压水银灯照明,严禁使用电熨斗、电炉、电烙铁等电热设备;

4、库内货物堆放应做到五距,即灯距、墙距、堆距、柱距、顶距;

5、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仓库内不允许住人;

6、仓库管理员要经常检查照明灯具、电线、开关等电器,发现电线老化、破损或绝缘不良等要及时维修处理。仓库内不得随意拉设临时电线;

7、仓库管理人员下班前要认真检查仓库,确认无问题后,切断电源方可锁门离开。

四、 校业余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校业余消防队员应在消防工作日常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3、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4、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5、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6、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7、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8、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五、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5、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六、值班巡查制度

1、学校每日值班分为领导值班(带班)和保卫值班;

2、值班领导负责督查各部门对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督查保卫二十四小时值班巡逻情况;

3、值班领导负责督促各部门处理的不安全因素,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按灭火疏散预案进行组织指挥扑救,迅速疏散师生,将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

4、值班领导做好每日的值班记录;

5、保卫人员要按要求日常路线巡查,并认真做好巡查记录;

6、发现不能纠正的火险隐患必须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

七、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一、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二、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章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障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他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按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文山州技工学校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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